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粤西热带海洋生态环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简称粤西野外站)调查资料的管理,保障资料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充分发挥项目投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共享航次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野外科学观测调查资料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查资料汇交、管理与共享遵循不涉密情况下实施开放共享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创新管理机制,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三条 合作单位和个人参与野外调查观测,从事资料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本站调查资料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项目经费支持开展的资料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调查资料是指粤西野外站建设过程中,通过考察调查、观测监测、测试分析等方式获得的原始资料及其衍生资料,资料形式包括基础信息、实体数据、报告和图件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广东省科技厅是粤西野外站调查资料管理与共享服务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粤西野外站实行站长负责制,负责组织、策划调查工作的实施,汇总、管理野外站调查资料。
第八条 粤西野外站学术委员会是粤西野外站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等职权。
第九条 粤西野外站设定专人负责对调查资料进行质量控制和审查。
第三章 资料采集与汇交
第十条 站长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组织开展人员岗前培训、仪器设备标定校准、标准物质准备和化学试剂配置校准等工作,并进行资料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和质量控制,形成格式规范、质量可靠的数据集。
第十一条 资料汇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基础信息:包括拟采集资料信息、资料需求信息、(拟)汇交资料信息、调查资料分发信息、元数据和资料汇交记录等。
2. 实体数据:包括原始数据、后处理数据、数据说明等。
(1)原始数据:野外调查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现场记录(包括手工记录、照片和视频等)、仪器自记录的原始数据和配置文件、仪器标定文件、处理形成的标准化数据、仪器附带软件、数据处理软件等。
(2)后处理数据:在原始数据基础上,经过校正处理、标准化处理、测试分析、质量控制等过程获得的数据,数据格式规范或符合专业标准。
(3)数据说明:说明汇交数据的专业类别、文件格式、要素名称、计量单位、读取处理软件和相关技术方法等。通过仪器测试取得的数据,还需提供仪器的名称型号、状态说明、数据精度、测试环境以及前处理方法等内容。
3. 数据报告: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过程记录,主要内容包括数据格式、数据采集信息(时间、设备及参数等)、数据分布地理区域、数据处理方法和过程、质量控制方法、过程和可视化表征等信息。
4. 航次报告:现场调查情况的写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调查计划、调查站位、调查设备、项目信息、参加单位和人员信息、航行和作业过程、资料获取情况、资料汇交和分发情况、现场调查突发事件(如避风、设备故障维修等)记录等。
5. 成果图件:经加工整理和研究分析形成的图件产品及相关说明。
第十二条 调查资料汇交可采用网络汇交和离线汇交两种方式。对于不宜通过网络汇交的资料,须采用集中或单独报送的方式进行离线汇交。汇交应是电子化资料,必要时同时汇交纸介质的扫描件或复制件。
第四章 资料保管与安全
第十三条 粤西野外站应加强软硬件条件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等管理制度,配备资料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必要设施,保障资料的安全存储。
第五章 资料共享与利用
第十四条 调查资料遵循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以分级、分类的方式开放共享。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粤西野外站负责定期整理调查资料目录信息,并提交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定调查资料开放目录,明确开放条件、开放对象和审核程序等。
第十六条 资料汇交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于汇交但不宜立即开放共享的调查资料提出保护期。保护期由资料汇交者在元数据中明确。
第十七条 调查资料的使用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在论文、专利、专著、图集等成果中须对调查资料进行引用标注,并对项目进行标注或致谢:广东省粤西热带海洋生态环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Guangdong Provincial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 for Tropical Ocean Environment in Western Coastal Waters (GSTOEW)。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粤西野外站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未尽条款将通过另立实施细则予以规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