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来站人员需爱护野外站的公共设施,包括办公大楼、实验室等所有基础 建筑及配套设施,不得随意破坏。
第二条 在站人员需注意用水用电安全,使用前应先向管理人员了解插座电压等 信息,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水电。
第三条 来站人员可免费接入互联网,上网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网络进 行违法乱纪的行为,否则后果自负。
第四条 库房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设备实行登记制度。使用库房设备须加倍爱护, 非正常损坏应予赔偿。设备使用完毕应及时归还,否则管理人员有权收回。管理人员要保持 库房整洁有序,保证设备随时可用。
第五条 野外站专用机房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管理,一旦出现故障应及 时处理并上报野外站负责人。
第六条 站外人员如需安排食宿需提前告知,在站食宿需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章 应急保障
第七条 野外站指定专人定期负责消防设施检查,并进行消防培训。站内应注意 用水用电安全,平时需定期检查线路管道是否有老化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维修。要定期检查站内消防设施是否工作正常及在有效期内,严禁站内用火。
第八条 野外站如发生停电、停水应及时通报后勤保障部门,并要在 UPS 电池耗 尽前尽快做好数据备份等工作,完成各项操作后应及时关闭相关设备。
第九条 野外站如发生断网,先检查和判断引起故障原因,在确定非站内设备原 因情况下应及时通知网络服务商,要求及时恢复网络。
第十条 野外站设备由专人负责,平时应注意保养及定期检测,如发生故障要记 录时间、现象等,如无法自行修复应第一时间联系设备生产销售单位,要求尽快恢复运行,同时需向站长报告。
第十一条 出海人员需注意自身安全,应购买出海保险及参加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出海前需制定科学合理的航次计划,设备需检测正常再装车,设备上船之后再次检测设备是否工作正常,人员应参加设备操作培训,合格后方能参加出海作业,在海上应按设备操作规范存放和使用设备,对海上不易保存的试验样品在条件允许下应及 时检测。如遇设备故障,无法自行修复,应第一时间联系设备生产销售单位,要求尽快恢复运行,同时需向站长报告。如无法在现场解决应将设备妥善保管,保证安全,同时需做 好记录,登记故障时间、现象等。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粤西野外站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