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粤西热带海洋生态环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结合承办及共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促进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野外观测,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推进学术共同体建设。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综合考虑学科领域、观测研究方向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发展情况合理确定,确保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授、研究员或具有长期野外考察经验等人员担任。委员任职条件如下:
(一)遵守宪法法律及承办、共建单位的规章制度,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公认的学术成果和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三年,可连任,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当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承办及共建单位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工作组和专项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后及时进行调整: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健康、工作(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有违反职业道德或违背科研伦理的行为、学术不端行为或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的。
委员增补具体程序按照本章程第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规章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提出咨询和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履行委员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严格按规定保密。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学术发展规划和重要学术研究计划,对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二)评议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设立的科研项目,推荐学术成果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科研失信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五)对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科研团队建设等方面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学术工作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主任委员请假。
根据议题,全体会议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经超过半数的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审定签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